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法字第41號
聲 請 人 林穎曾即財團法人立夫醫藥研究文教基金會之董事
長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立夫醫藥研究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立夫醫藥研究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補充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 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立夫醫藥研究文教基 金會之董事長,該財團法人經報奉教育部於民國78年10月6 日以臺(78)社字第48894號函設立許可有案,並聲請本院登 記處於78年12月29日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登記簿第98冊 、第17頁、第2487號)。為配合「教育部審查教育事務財團 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中華民國102年5月17日臺教社㈢ 字第0000000000C號令、「教育基金會年度資料上傳作業」 之規定,乃提請第9屆第5次董事會決議,補充變更如附件對 照表所示,而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請求准予變更等 語。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補充變更財團法人立夫醫藥研究文教基 金會捐助章程如附件所示,與財團法人立夫醫藥研究文教基 金會之設立精神並不違背,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 ,其聲請補充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四、依非訟事件法第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雅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陳思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