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抗字第63號
抗 告 人 長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啟章
相 對 人 燁紅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凱琳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4年12月29
日本院104年度司票字第20220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相對人於原審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執有抗告人簽發如附表 所示本票5 紙(下稱系爭本票),詎於到期後經提示未獲付 款,為此提出系爭本票,聲請裁定就如附表所示本票金額及 依法定年息6 %計算之利息准許強制執行等語。二、抗告意旨略以:相對人聲請本票裁定時,並未具體陳述說明 於何地、向何人以何種方式提示系爭本票,亦未提出任何合 於法定方式提示之證據,難認相對人對抗告人已為合法之付 款提示,實則相對人並未於系爭本票到期後向抗告人當面提 出系爭本票為付款之請求,相對人所為本票裁定之聲請自非 適法。爰提起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駁回相對人之聲請等 語。
三、按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 制執行,票據法第123 條定有明文。依票據法第124 條準用 第95條規定,本票上雖有免除做成拒絕證書之記載,執票人 仍應於所定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但對於執票人主張未為提 示者,應負舉證之責。申言之,本票既載明免除做成拒絕證 書,則執票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時,自毋庸提出已為付 款提示之證據,發票人如主張執票人未為提示,依票據法第 124 條準用同法第95條但書之規定,應由其負舉證之責(最 高法院94年度臺抗字第823 號裁定、94年度臺抗字第1057號 裁定意旨參照)。復按票據法第69條第2 、3 項規定,匯票 上載有擔當付款人者,其付款之提示,應向擔當付款人為之 ;為交換票據向票據交換所提示者,與付款之提示,有同一 效力;上開規定依同法第124 條之規定,於本票準用之。四、經查,相對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系爭本票為證,經原 審就系爭本票為形式上之審查,認其已具備本票各項應記載 事項,合於票據法第120 條規定,屬有效之本票,乃依同法 第123 條裁定准許強制執行,核無不合。抗告人雖抗辯相對 人未為提示云云,惟系爭本票既已載明「免除作成拒絕證書
」,依票據法第124 條準用第95條但書規定,及上開實務見 解,相對人聲請法院裁定就系爭本票准予強制執行時,即無 須提出已為付款提示之證據,而應由抗告人就相對人未為提 示負舉證之責,抗告人空言抗辯相對人就系爭本票未為付款 之提示,復未舉證以實其說,難以採信。又系爭本票上已蓋 印「華南商業銀行」、「拒絕往來戶」之戳章(見本院104 年度司票字第20220 號卷第6 、7 頁),並有臺灣票據交換 所退票理由單(見本院卷第13、14頁)為憑,足認相對人已 依票據法第124 條準用同法第69條第2 、3 項規定,向票據 交換所為付款之提示。從而,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 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 訴訟法第495 條之1 第1 項、第449 條第1 項、第95條、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姜悌文
法 官 林佑珊
法 官 徐淑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再為抗告,僅得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並應於收受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及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吳昀蔚
附表:
┌──┬──────┬──────┬───────┬───────┬─────┐
│編號│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到 期 日 │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
│ │ (民國) │(新臺幣) │ (民國) │ (民國) │ │
├──┼──────┼──────┼───────┼───────┼─────┤
│ 1 │104年9月16日│1,971,717元 │104年12月15日 │104年12月15日 │ZC0000000 │
├──┼──────┼──────┼───────┼───────┼─────┤
│ 2 │104年8月17日│233,892元 │104年12月10日 │104年12月10日 │ZC0000000 │
├──┼──────┼──────┼───────┼───────┼─────┤
│ 3 │104年9月16日│1,183,030元 │104年10月30日 │104年10月30日 │ZC0000000 │
├──┼──────┼──────┼───────┼───────┼─────┤
│ 4 │104年8月17日│233,892元 │104年11月10日 │104年11月10日 │ZC0000000 │
├──┼──────┼──────┼───────┼───────┼─────┤
│ 5 │104年9月16日│788,686元 │104年11月15日 │104年11月15日 │ZC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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