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復繼承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家訴字,105年度,35號
TPDV,105,家訴,35,201603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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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家訴字第35號
原   告 廖誌文
代 理 人 游婷妮律師
被   告 廖誌忠
上列原告與被告廖誌忠間請求回復繼承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8,054,326 元,依原告
陳報繼承利益1,342,388 元徵裁判費,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365
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1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黃怡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妤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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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