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家訴字第35號
原 告 廖誌文
代 理 人 游婷妮律師
被 告 廖誌忠
上列原告與被告廖誌忠間請求回復繼承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8,054,326 元,依原告
陳報繼承利益1,342,388 元徵裁判費,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365
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1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黃怡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妤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