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家訴字第13號
原 告 周冕
代 理 人 楊愛基律師
被 告 周鼎
周旂
上列原告與被告周鼎、周旂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十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應提出被繼承人邵秀媛、周傳榮之繼承人之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略)。
(二)原告若欲分割共有土地與建物部份,請提出台北市○○區
○○段00000地號土地(面積:27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
19/10000)、台北市○○區○○段0○段000地號土地(面
積88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9/10000)、台北市○○區○
○段0○段0000地號土地(面積:3058平方公尺、權利範
圍:200/15000)、台北市○○區○○段0○段000地號土
地(面積:334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2/10000)、台北
市○○區○○○路000號3樓之49建物(權利範圍:全部)
、台北市○○區○○路00巷00號建物(權利範圍:全部)
、台北市○○區○○○路0段000號1樓A5室建物(權利範
圍:1/4)之土地建物辦理繼承登記後之最新土地、建物
登記謄本。
(三)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
2,078,120元,依原告陳報繼承利益2,077,514元徵裁判費
【計算式:12,465,085/6】,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592元
。
二、本件聯絡人:坤股書記官張妤瑄(聯絡電話8919-3866 分機
5397)。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9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黃怡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張妤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