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家訴字,105年度,13號
TPDV,105,家訴,13,201603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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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家訴字第13號
原   告 周冕
代 理 人 楊愛基律師
被   告 周鼎
      周旂
上列原告與被告周鼎周旂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十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應提出被繼承人邵秀媛、周傳榮之繼承人之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略)
(二)原告若欲分割共有土地與建物部份,請提出台北市○○區
   ○○段00000地號土地(面積:27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
   19/10000)、台北市○○區○○段0○段000地號土地(面
   積88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9/10000)、台北市○○區○
   ○段0○段0000地號土地(面積:3058平方公尺、權利範
   圍:200/15000)、台北市○○區○○段0○段000地號土
   地(面積:334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2/10000)、台北
   市○○區○○○路000號3樓之49建物(權利範圍:全部)
   、台北市○○區○○路00巷00號建物(權利範圍:全部)
   、台北市○○區○○○路0段000號1樓A5室建物(權利範
   圍:1/4)之土地建物辦理繼承登記後之最新土地、建物
   登記謄本。
(三)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
   2,078,120元,依原告陳報繼承利益2,077,514元徵裁判費
   【計算式:12,465,085/6】,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592元
   。
二、本件聯絡人:坤股書記官張妤瑄(聯絡電話8919-3866 分機
  5397)。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9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黃怡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張妤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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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