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國字,105年度,25號
TPDV,105,國,25,20160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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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國字第25號
原   告 程國政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間國家賠償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 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 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新臺幣2萬1493元,經本院於民 國105年3月8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裁定已 於105年3月1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有收費答詢表查詢資料在卷可查,其訴不能 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桂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芯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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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