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5年度,301號
TPDV,105,司聲,301,20160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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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聲字第301號
聲 請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 理 人 林政達
相 對 人 利士多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彭玉美

相 對 人 陳詠森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叁萬伍仟肆佰伍拾貳元整,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 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 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104年度訴字第431 7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即被告連帶負擔。經 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35,452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 ,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沈秀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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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利士多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