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聲字第239號
聲 請 人 寶府祠
法定代理人 謝水永
相 對 人 謝東炎 原住臺北市○○區○○街00巷00號2樓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相對人設籍地址即臺北市○○ 區○○街00巷00號2樓寄發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經 郵務機構以招領逾期為由退回,爰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 並提出存證信函、補償金領取通知書、退回信封及戶籍謄本 等件為證,經本院函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至上址訪 查,據被查訪人表示相對人有設籍但無居住,並提供相對人 聯絡電話,有該分局於民國105年3月11日北市警中分刑字第 00000000000號函附卷可稽,經本院再以所提供電話連繫, 亦未獲得相對人聯絡地址,有105年3月16日公務電話紀錄在 卷足憑,從而本件公示送達之聲請,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 ,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 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