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聲字第204號
聲 請 人 華南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明佑
相 對 人 展崧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黃鴻基
人
相 對 人 伍雪芳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
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拾壹萬肆仟零肆拾捌元整,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103年 度重訴字第1286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即被告 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即被告應連帶賠償聲請人所繳納 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14,048元(加計於臺灣新 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7730號支付命令程序繳納之 500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 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沈秀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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