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5年度,170號
TPDV,105,司聲,170,2016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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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聲字第170號
聲 請 人 欣瑞混凝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錦秀
代 理 人 林禮模律師
相 對 人 環遊市西華館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王明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件,聲請人聲請
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柒仟叁佰叁拾伍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撤銷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件,經 本院104年度訴字第449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被告即 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17,335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 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七庭 司法事務官 陳庭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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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欣瑞混凝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