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5年度,410號
TPDV,105,司繼,410,201603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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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繼字第410號
聲 請 人 鄭詩涵
      鄭柏堯
      鄭柏軒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鄭秀花
聲 請 人 黃貴美
      黃貴貞
      黃新武
一、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查
  本件應徵第一審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
  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
  第2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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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