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繼字第410號
聲 請 人 鄭詩涵
鄭柏堯
鄭柏軒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鄭秀花
聲 請 人 黃貴美
黃貴貞
黃新武
一、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查
本件應徵第一審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
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
第2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