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繼字第309號聲 請 人 施黃秀一、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查 本件應徵第一審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 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 第2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二、本裁定不得提出抗告。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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