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5年度,2515號
TPDV,105,司票,2515,201603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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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2515號
聲 請 人 富達利財務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有德
相 對 人 Dizon Armina Lugtu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2 月25日所
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聲請人「麗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富達利財務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 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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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達利財務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