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更(一)字,105年度,3號
TPDV,105,司促更(一),3,201603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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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更(一)字第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林嘉培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德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佰零壹萬玖仟陸佰壹拾叁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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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