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540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代 理 人 何新台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葉良緣(即伍國強之繼承人)
伍錦濤(即伍國強之繼承人)
伍錦鴻(即伍國強之繼承人)
伍惠芝(即伍國強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伍國強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
清償新臺幣貳拾叁萬叁仟零玖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萬
肆仟捌佰元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至一百零四年
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
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
之利息;及其中新臺幣玖萬肆仟零伍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二年
十一月二十二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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