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5403號
TPDV,105,司促,5403,2016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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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540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代 理 人 何新台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葉良緣(即伍國強之繼承人)
      伍錦濤(即伍國強之繼承人)
      伍錦鴻(即伍國強之繼承人)
      伍惠芝(即伍國強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伍國強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
  清償新臺幣貳拾叁萬叁仟零玖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萬
  肆仟捌佰元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至一百零四年
  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
  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
  之利息;及其中新臺幣玖萬肆仟零伍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二年
  十一月二十二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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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