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532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洪偉勳
馬秀蘭
洪定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萬玖仟陸佰叁拾叁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附表
105年度司促字第5325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洪定國、洪│自民國104年1│至民國104年1│年息百分之一點│
│ │29633 │偉勳、馬秀│0月18日起 │2月22日止 │七六 │
│ │元 │蘭 ├──────┼──────┼───────┤
│ │ │ │自民國104年1│至民國105年0│年息百分之一點│
│ │ │ │2月23日起 │3月27日止 │六九 │
│ │ │ ├──────┼──────┼───────┤
│ │ │ │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
│ │ │ │3月28日起 │ │六九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洪定國、洪│自民國104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29633 │偉勳、馬秀│1月19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蘭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5年度司促字第5325號)
(一)緣債務人洪偉勳於就讀蘭陽技術學院附進修專校時依
行政院頒布「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之規定
,邀同債務人馬秀蘭、洪定國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4
筆,金額總計新臺幣157,314元。依借據約定債務人應於該
階段學業完成日後滿一年之日之次日起,按每一學期借款得
有一年償還期間之原則,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倘債
務人不依約償還利息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
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
,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
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之
部分,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洪偉勳本息繳至民國104年10月17日止,即
未依約履行繳納,迄今尚欠本金新臺幣29,633元及如「請求
之標的及其數量」欄所列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迭經催討
無效,爰依借據約定,倘借用人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
攤還本金時,聲請人得將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馬秀
蘭、洪定國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住
所送達,如無法送達時,酌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1項
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量之金錢債
務,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
速賜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借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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