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5324號
TPDV,105,司促,5324,2016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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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5324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簡家玉
      簡進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仟貳佰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附表:
┌──┬────┬──────┬──────┬───────┐
│本金│請求金額│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001│新臺幣 │自民國104年9│至民國105年3│年息百分之一點│
│  │3200元 │月1日起   │月17日止  │八三     │
│  │    ├──────┼──────┼───────┤
│  │    │自民國105年3│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
│  │    │月18日起  │      │六九     │
└──┴────┴──────┴──────┴───────┘
違約金:
┌──┬────┬──────┬──────┬───────┐
│本金│請求金額│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001│新臺幣 │自民國104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3200元 │0月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5年度司促字第5324號)
  (一)緣債務人簡家玉前就讀開明工商邀同債務人簡進興
     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共1 筆,
     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3835元,約定應於借款人
     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退學或服義務兵役退伍後滿一
     年之日起開始分12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
     金或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
     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
     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
     ,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
     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簡家玉自104 年10月1 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
     務,迄今尚欠本金3200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未果,
     依據借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
     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簡進興既為
     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
     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
     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
     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
     ,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
     ,實感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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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