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532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簡瑞廷
簡錫銘
馮玉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萬柒仟陸佰柒拾陸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附表105年度司促字第5323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馮玉敏、簡│自民國104年1│至民國105年3│年息百分之一點│
│ │207676│瑞廷、簡錫│1月1日起 │月17日止 │七六 │
│ │元 │銘 ├──────┼──────┼───────┤
│ │ │ │自民國105年3│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
│ │ │ │月18日起 │ │六九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馮玉敏、簡│自民國104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207676│瑞廷、簡錫│2月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銘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5年度司促字第5323號)
(一)緣債務人簡瑞廷前就讀東南科技大學邀同債務人簡錫
銘及馮玉敏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
借據共4筆,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211940元,
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退學或服義務
兵役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48期,每滿一個月為
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
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
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
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
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
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簡瑞廷自104年12月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
,迄今尚欠本金207676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未果,
依據借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
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簡錫銘及馮
玉敏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
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
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
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
,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
,實感德便。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