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5311號
TPDV,105,司促,5311,20160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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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531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永瀚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路得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湘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佰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三年十二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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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路得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瀚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瀚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