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530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林昌壽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今日鴻實業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趙亮瑜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趙呈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拾柒萬叁仟叁佰伍拾陸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七.八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八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