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5309號
TPDV,105,司促,5309,20160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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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530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林昌壽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今日鴻實業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趙亮瑜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趙呈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拾柒萬叁仟叁佰伍拾陸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七.八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八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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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今日鴻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鴻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