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5149號
TPDV,105,司促,5149,201603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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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514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林峙傑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劉冠霆(原名劉賢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佰伍拾陸萬伍仟伍佰壹拾伍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二.一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七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叁佰捌拾萬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五年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三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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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