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514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林峙傑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劉冠霆(原名劉賢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佰伍拾陸萬伍仟伍佰壹拾伍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二.一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七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叁佰捌拾萬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五年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三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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