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506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 理 人 郭建宏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安立文具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李汪晶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洋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拾捌萬伍仟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五年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
三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十二日起至清償
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一成,逾期超
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之二成計付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叁拾捌萬貳仟伍佰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三.三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十二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一成
,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之二成計付違約金
。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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