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5058號
TPDV,105,司促,5058,201603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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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505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豪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貳仟壹佰壹拾元,及
  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玖仟伍佰壹拾貳元,
  及其中新臺幣肆萬壹仟柒佰玖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二
  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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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