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5034號
TPDV,105,司促,5034,201603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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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503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劉德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叁萬貳仟柒佰捌拾壹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附表105年度司促字第5034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劉德恩 431│自民國 105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36712 │0000000000│02月 24日  │      │       │
│  │元  │806    │起     │      │       │
├──┼───┼─────┼──────┼──────┼───────┤
│ 002│新臺幣│劉德恩 431│自民國 105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四│
│  │89638 │0000000000│02月 24日  │      │點七九    │
│  │元  │806    │起     │      │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5年度司促字第5034號)
  緣相對人劉德恩於民國104年5月15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
  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
  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2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4
  年10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5年2月23日止未受償之循環
  利息4931元及費用1500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
  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
  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
  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
  結清之日止。",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
  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
  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釋明文件:債權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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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