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4950號
TPDV,105,司促,4950,201603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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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495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北市政府財政局
法定代理人 蘇建榮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周淑燕
      周林玉霞(即周春波之繼承人)
      周瑞龍(即周春波之繼承人)
      周淑真(即周春波之繼承人)
      馬周淑慧(即周春波之繼承人)
      周佩愉(即周春波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捌拾伍萬捌仟貳佰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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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