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4950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臺北市政府財政局法定代理人 蘇建榮相 對 人即債務人 周淑燕 周林玉霞(即周春波之繼承人) 周瑞龍(即周春波之繼承人) 周淑真(即周春波之繼承人) 馬周淑慧(即周春波之繼承人) 周佩愉(即周春波之繼承人)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捌拾伍萬捌仟貳佰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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