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490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顏明全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柒仟柒佰貳拾壹元,及其
中新臺幣叁萬玖仟零叁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七日
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八九
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
六日起至一百年一月十六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陸佰元之違
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