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489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蔡培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玖仟貳佰柒拾壹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五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一個月計付新臺幣叁佰元,延滯
第二個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計付新臺幣伍佰
元之逾期費用,最高連續收取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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