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4844號
TPDV,105,司促,4844,201603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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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484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松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壹仟伍佰捌拾捌元,及其
  中新臺幣叁萬捌仟柒佰零柒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二
  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九九計算之利息
  ,暨按延滯第一期當期計付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二期當期
  計付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期(含)以上當期計付新臺幣
  伍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每遇有連續收取三期以上情形時,
  以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5年度司促字第4844號)
  (一)債務人李松蓁於090年11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
  經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
  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
  ,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迄104年10月底尚積欠聲請人41,588元整未為
  清償(含消費款38,707元整、已到期之利息2,481元整及違約
  金400元整),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
  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
  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38,707元整
  自104年11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
  ,另以每月為一期,每期違約金計算方式如下:延滯第一期
  當期收取300元整,延滯第二期當期收取400元整,延滯第三
  期當期收取500元整之違約金,違約金每遇有連續收取三期
  以上情形時,以三期為限。(三)前項所述已到期之利息及
  違約金之部分,為債務人自104年5月27日起至104年11月28
  日止,按信用卡約定條款規定,加計已到期之利息2481元及
  已到期之違約金400元。(四)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
  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
  促其履行,實感德便。
     謹   狀
釋明文件:釋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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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