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4761號
TPDV,105,司促,4761,201603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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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476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代 理 人 陳乃君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育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拾陸萬叁仟壹佰叁拾玖元,
  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二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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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