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4751號
TPDV,105,司促,4751,20160321,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475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魏小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伍拾陸萬零陸佰陸拾伍元
  ,及㈠其中新臺幣貳拾陸萬伍仟貳佰伍拾伍元,自民國一百
  零五年三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㈡其中新臺幣壹拾叁萬玖仟壹佰玖拾伍元,自民國
  一百零五年三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1/1頁


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