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4741號
TPDV,105,司促,4741,201603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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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474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吳洪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肆仟叁佰貳拾叁元,及如
  附表所示各筆本金、利息、年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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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