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466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閔卿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媚婷
林育杰
林倩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萬柒仟零陸拾玖元,及
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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