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459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張發勝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祭祀公業高佛成
法定代理人 高清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新臺幣貳佰捌拾萬元,自民國
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壹拾壹萬壹仟壹佰壹拾伍
元,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