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4514號
TPDV,105,司促,4514,201603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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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451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傅錦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陸拾玖萬伍仟壹佰叁拾柒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八.四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
  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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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