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4484號
TPDV,105,司促,4484,201603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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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448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致誠
代 理 人 林若昕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許淑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叁仟壹佰捌拾伍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二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
  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八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
  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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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