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437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常紘(原名林建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貳仟叁佰伍拾元,及其中
新臺幣貳萬柒仟玖佰柒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一日
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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