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428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簡逸松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劉德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零伍佰零陸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八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二十四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按期(月)計付違約金,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最高以九
期計算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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