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4285號
TPDV,105,司促,4285,20160315,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428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簡逸松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劉德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零伍佰零陸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八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二十四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按期(月)計付違約金,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最高以九
  期計算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1/1頁


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