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4280號
TPDV,105,司促,4280,201603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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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428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
代 理 人 吳佩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喬飛科技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又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拾捌萬貳仟伍佰叁拾捌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三.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二十
  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仟玖佰伍拾壹萬叁仟捌
  佰零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三.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二
  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佰柒拾玖萬叁仟伍佰貳
  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四.二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二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肆拾捌萬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
  .二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三十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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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喬飛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飛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