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426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展樵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貳仟陸佰叁拾壹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請求金額、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附表:
┌──┬────┬──────┬─────┬───────┐
│本金│請求金額│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001│新臺幣 │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四│
│ │10025 元│2月04日起 │ │點九九 │
├──┼────┼──────┼─────┼───────┤
│ 002│新臺幣 │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四│
│ │72402 元│2月04日起 │ │點九九 │
└──┴────┴──────┴─────┴───────┘
違約金:
┌──┬────┬──────┬──────┬────────┐
│本金│請求金額│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001│新臺幣 │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 │暨以每月300 元整│
│ │10025 元│2月04日起 │ │計算之違約金。 │
├──┼────┼──────┼──────┼────────┤
│ 002│新臺幣 │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 │暨按月加計0.5%整│
│ │72402 元│2月04日起 │ │計算之違約金。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5年度司促字第4262號)
(一)查案外人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業奉行政院金
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8年8 月11日金管銀票字第000000
00000 號函核准於98年9 月1 日將信用卡應收帳款債
權業務移轉於聲請人,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張展樵分別於092 年03月及095 年08月間向聲
請人及案外人申請信用卡,經聲請人及案外人核發信
用卡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
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
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
及違約金。
(三)債務人迄104 年12月底尚積欠聲請人10,050元整、迄
104 年12月底積欠案外人72,581元整未為清償含(代
償金額、手續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
款總餘額及已到期之利息及違約金),雖經聲請人屢
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
欠之金額。
(四)前項所述已到期之利息及違約金之部分,為債務人自
98年11月28日起至105 年2 月3 日止,按信用卡約定
條款規定,加計已到期之利息25元及已到期之違約金
0 元。
(五)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508 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
支付命令督促其履行兼為債權讓與之通知,實感德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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