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4262號
TPDV,105,司促,4262,2016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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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426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展樵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貳仟陸佰叁拾壹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請求金額、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附表:
┌──┬────┬──────┬─────┬───────┐
│本金│請求金額│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001│新臺幣 │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四│
│  │10025 元│2月04日起  │     │點九九    │
├──┼────┼──────┼─────┼───────┤
│ 002│新臺幣 │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四│
│  │72402 元│2月04日起  │     │點九九    │
└──┴────┴──────┴─────┴───────┘
違約金:
┌──┬────┬──────┬──────┬────────┐
│本金│請求金額│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001│新臺幣 │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 │暨以每月300 元整│
│  │10025 元│2月04日起  │      │計算之違約金。 │
├──┼────┼──────┼──────┼────────┤
│ 002│新臺幣 │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 │暨按月加計0.5%整│
│  │72402 元│2月04日起  │      │計算之違約金。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5年度司促字第4262號)
  (一)查案外人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業奉行政院金
     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8年8 月11日金管銀票字第000000
     00000 號函核准於98年9 月1 日將信用卡應收帳款債
     權業務移轉於聲請人,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張展樵分別於092 年03月及095 年08月間向聲
     請人及案外人申請信用卡,經聲請人及案外人核發信
     用卡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
     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
     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
     及違約金。
  (三)債務人迄104 年12月底尚積欠聲請人10,050元整、迄
     104 年12月底積欠案外人72,581元整未為清償含(代
     償金額、手續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
     款總餘額及已到期之利息及違約金),雖經聲請人屢
     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
     欠之金額。
  (四)前項所述已到期之利息及違約金之部分,為債務人自
     98年11月28日起至105 年2 月3 日止,按信用卡約定
     條款規定,加計已到期之利息25元及已到期之違約金
     0 元。
  (五)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508 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
     支付命令督促其履行兼為債權讓與之通知,實感德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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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