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426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展樵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報貴公司請求金額究為新臺幣(同上)82,631元,抑為
82,427元?另請報兩請求之差額204 元,究為何請求項目?
(由於貴公司請求金額與附表所示金額不符,故有陳報之必
要)。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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