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4262號
TPDV,105,司促,4262,20160316,2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426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展樵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報貴公司請求金額究為新臺幣(同上)82,631元,抑為
  82,427元?另請報兩請求之差額204 元,究為何請求項目?
  (由於貴公司請求金額與附表所示金額不符,故有陳報之必
  要)。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1/1頁


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