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4238號
TPDV,105,司促,4238,201603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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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423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逸欣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謝慶宏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施韶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玖仟柒佰元,及按附表所
  示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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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