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4238號
TPDV,105,司促,4238,201603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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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423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逸欣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謝慶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施韶華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即債務人施韶華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
  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若無法提出
  相對人之戶籍謄本時,請提出所有權人施韶華之建物登記第
  一類謄本(建物座落臺北市○○區○○路00巷00號2 樓)。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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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