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423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逸欣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謝慶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施韶華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即債務人施韶華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
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若無法提出
相對人之戶籍謄本時,請提出所有權人施韶華之建物登記第
一類謄本(建物座落臺北市○○區○○路00巷00號2 樓)。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