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4136號
TPDV,105,司促,4136,20160311,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413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達汶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鼎笙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慶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柒拾萬伍仟零叁拾貳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捌拾萬伍仟叁佰貳拾捌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1/1頁


參考資料
鼎笙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