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七一號
上 訴 人 敦園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上訴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一日所為之上訴駁回
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左: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上訴人敦園建設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 上訴人敦園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 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主文所示顯錯誤之情形,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八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林淑鳳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八 日~B法院書記官 楊文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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