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4049號
TPDV,105,司促,4049,201603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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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404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曹晉嘉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豈程企業有限公司劉亞生發支付命令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 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督促程序,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 509條第1項後段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豈程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惟債務人公司已為解散登記,且未向法院聲請清算,公司章 程、股東會亦無規定或未選任清算人,應以董事劉亞生為清 算人,經核劉亞生戶籍設於新北市樹林區戶政事務所,因住 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之,又督促程序依公示送達為之者, 不得行之,依上開法條規定,該部分應予駁回。三、本件聲請人另本於票據關係對相對人劉亞生主張支付票款, 惟查其所附支票發票人為「豈程企業有限公司」,劉亞生僅 為其法定代理人代為發票行為,聲請人未釋明對劉亞生為請 求之請由原因事實及請求權依據,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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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豈程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程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