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398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志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壹仟叁佰貳拾肆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五點三九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二十
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5年度司促字第3986號)
(一)緣債務人林志隆前就讀華夏工專邀同案外人林木土(
已辭世)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
據共8 筆,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284,112 元,
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含休退學)或服義
務兵役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84期,每滿一個月
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
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
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
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
,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
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林志隆自0000000 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
今尚欠本金21,324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未果,依據
借據條款第八條約定任何一宗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
時,即視為全部到期。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
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
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
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
,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
,實感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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