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398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歐陽心涵
歐陽輝鐘
邱金莉
一、債務人邱金莉、歐陽心涵、歐陽輝鐘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
臺幣貳拾柒萬玖仟柒佰柒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
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附表
105年度司促字第3983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邱金莉、歐│自民國104年0│至民國105年0│年息百分之一點│
│ │279772│陽心涵、歐│7月01日起 │2月14日止 │八三 │
│ │元 │陽輝鐘 ├──────┼──────┼───────┤
│ │ │ │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
│ │ │ │2月15日起 │ │六九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邱金莉、歐│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279772│陽心涵、歐│8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陽輝鐘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5年度司促字第3983號)
(一)緣債務人歐陽心涵前就讀東南科技大學邀同債務人歐陽輝
鐘、丘金莉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
共8 筆,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366,380 元,約定應
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含休退學)或服義務兵役退伍
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96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
本金或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
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
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
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
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歐陽心涵自0000000 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
尚欠本金279,772 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未果,依據借據
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
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歐陽輝鐘、丘金莉既為連帶保證人
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
,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
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
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
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放款借據影本、撥款通知書、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及
利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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