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3983號
TPDV,105,司促,3983,20160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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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398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歐陽心涵
      歐陽輝鐘
      邱金莉
一、債務人邱金莉歐陽心涵歐陽輝鐘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
  臺幣貳拾柒萬玖仟柒佰柒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
  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附表
105年度司促字第3983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邱金莉、歐│自民國104年0│至民國105年0│年息百分之一點│
│  │279772│陽心涵、歐│7月01日起  │2月14日止  │八三     │
│  │元  │陽輝鐘  ├──────┼──────┼───────┤
│  │   │     │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
│  │   │     │2月15日起  │      │六九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邱金莉、歐│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279772│陽心涵、歐│8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陽輝鐘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5年度司促字第3983號)
(一)緣債務人歐陽心涵前就讀東南科技大學邀同債務人歐陽輝
   鐘、丘金莉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
   共8 筆,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366,380 元,約定應
   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含休退學)或服義務兵役退伍
   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96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
   本金或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
   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
   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
   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
   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歐陽心涵自0000000 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
   尚欠本金279,772 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未果,依據借據
   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
   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歐陽輝鐘丘金莉既為連帶保證人
   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
   ,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
   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
   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
   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放款借據影本、撥款通知書、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及
利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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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