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重訴字第三六二號
原 告 甲○○
被 告 新亞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鄒祖焜
右當事人間給付居間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二、本件被告營業所事務所地係在台北市○○區○○路四段七六0號十五樓,有被告 之公司登記事項卡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二條第二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台 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 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四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張淑芬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四 日~B法院書記官 游 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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