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3858號
TPDV,105,司促,3858,201603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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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385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榮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周君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玖仟陸佰陸拾陸元,及其
  中新臺幣壹萬捌仟玖佰零肆元,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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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