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3822號
TPDV,105,司促,3822,201603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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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382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唐眞眞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華欣資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維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億陸仟伍佰零壹萬柒仟叁佰
  捌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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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欣資產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