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377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褚清全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貳仟陸佰叁拾叁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二十二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七三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
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仟伍佰捌拾捌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三年五月二十二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七三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
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仟零叁拾陸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三年五月二十二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九.九八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 台灣公司情報網